甘肃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农工院”)科研和学术管理,促进学术民主,强化创新意识,规范科研和学术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持续推进省农工院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农工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项目评议、职称晋升(岗位设置)等学术、科研工作的讨论、咨询、评议、推荐和监督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或组织开展下列具体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负责学术委员会届满换届工作;
(三)承担学术委员任内年度工作总结、考核任务;
(四)负责学术委员增补调整工作;
(五)推荐学术委员学习、交流、访学事宜;
(六)省农工院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农工院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讨论并征求具体的咨询意见:
(一)学科建设、科研方向及平台规划;
(二)人才培养计划及学科团队建设;
(三)科技发展规划;
(四)各类科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等申报书咨询;
(五)相关学术、科研及职称岗位竞聘管理制度;
(六)省农工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农工院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应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一)职称晋升、内部岗位竞聘;
(二)科研项目绩效分配;
(三)成立项目评审、验收小组,主持院列项目评审验收和财政支持重大项目的院内预验收工作;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省农工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或省农工院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省农工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七)各类科技(研)成果(项目、课题)奖励申报;
(八)省农工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研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农工院在决策下列事务前,根据有关方面要求或工作需要,可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一)各类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
(二)各类人才、专家申报(培养)推荐;
(三)各类学术、科研、业务方面的先进(评比达标表彰)推荐;
(四)需要评议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五)省农工院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省农工院的学科布局、科研领域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11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8名,其中设秘书(委员兼)1名。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院务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需按照名额要求和学科布局、科研领域等条件从各部门推荐,全体委员报院党委会审批聘任。
第九条 省农工院应根据学科布局、人员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部门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部。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较高、坚持原则、作风严谨、群众拥护、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在职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或硕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行政职务人员组成,其中青年科研人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1/5;担任省农工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中层干部的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第十二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遵纪守法,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业科研事业;
(二)在相关科研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道德品质高尚、大公无私、清廉正派、拼搏进取、乐于奉献、顾全大局;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研人员或在相应科研领域突出的青年科研人员(硕士),一届任期内至少主持(包括合作项目或子课题)2项省级科研项目;
(四)关心省农工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尽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任职期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学术委员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咨询、评议、推荐各项学术事务;
(三)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五)就学术事务向省农工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六)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务严格保密;
(五)维护省农工院形象和声誉,在科研工作中起模范作用;
(六)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从事院内特色优势学科科研工作的学术委员可连任三届。任内每年进行工作考核,届(任)中进行考核调整;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1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4/5。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调离工作岗位或因工作安排等原因离开岗位四个月以上者,即自行解聘委员资格;法定退休前两年的委员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以1月1日为起始计算日。
第十七条 如需增补或调整委员,由主任委员提议并提出人选,报院党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科研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年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次数占总次数1/5以上的;
(六)一届任期内未主持(包括合作项目或子课题)2项省级科研项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分值位列最后1名的;
(八)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方式一般采用现场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兰州总部或黄羊基地,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议题通过钉钉OA系统向申请人部门、职能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征集,议题申请时需上传PDF版附件资料,便于学术委员研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相关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涉及评议(推荐)事项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到会委员人数须超过委员总数的2/3方可进行,到会委员人数2/3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讨论咨询事项时,到会委员人数须超过委员总数1/2方可进行,到会委员人数2/3通过方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的有关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咨询、评议、推荐;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需经公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1/2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工作纪律: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二)在讨论、评议、推荐委员本人及配偶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具体议题情况邀请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列席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资金的议题,计划财务部负责人须列席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评议相关事项时要进行充分讨论,集中围绕议题畅所欲言,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义务,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责;
(六)不得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院财务预算安排,计划财务部负责。被聘为学术委员,月岗位绩效具体分配依据当年度岗位竞聘实施方案执行;年岗位绩效具体分配依据《甘肃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院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提出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报院党委会审定,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甘肃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甘农工院党﹝202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