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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8]?219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1-09-15  点击量: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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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工资区类差

三、乡镇工作补贴;

四、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标准及津贴标准的文件与表格汇总如下 

 

甘肃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2018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18年6月30日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8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60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591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360元至20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480元至225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215元至63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60元至7204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85元至2047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25元至2232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义务教育教师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1675元至6665元,薪级工资标准为每月288元至7989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4)。

三、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420元,高中毕业生每月1460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79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879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056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3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22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556元(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5)。

(二)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420元,高中毕业生每月1460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79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879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056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3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22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586元(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6)。

(三)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第一年每月1420元,第二年每月1460元;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每月146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每月1420元(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7)。

(四)义务教育教师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按高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10%确定。

(五)调动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手续原则上由现所在单位办理。

(六)关于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退休人员,都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再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挂钩。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通过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等统筹安排。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财政部门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全面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有关工资及时足额兑现,坚决防止出现拖欠,对未及时足额兑现造成工资拖欠的要予以问责。

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六、审批程序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统一填写《甘肃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花名册》(附表9,一式四份)、《甘肃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资审批表》(附表10,一式四份)、《甘肃省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花名册》(附表11,一式四份)、《甘肃省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增资审批表》(附表12,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办理审批手续。

各市州审批程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七、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绩效工资最新标准按照甘政办发〔2016〕172号文件执行,执行时间从2016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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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和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
    据国家对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划分(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园四区乡镇参照艰苦边远地区一美区执行将我省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具体见附表2),并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一类县区所属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月人均200元、300元,400元类县区所基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酒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月人均300元、400元:500元:王类县区所属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月人均400元,500元、600元(具体标准见附表1).
    三、经费保障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原经费拨款比例和渠道,分别由各级财政和单位负担。
   四、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问题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各县市区乡镇工作补贴发放办法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县市区婴严格乡镇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发放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乡镇工作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这项惠及基层干部职工的政策顺利实施。

   (四)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后,《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改进我省乡镇浮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发[2007)31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表

2.甘肃省实施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分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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