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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7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3-01-30  点击量: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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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我省创新基地平台载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28号)、《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办发〔202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以下简称“基地平台”)是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人才培育、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交流、科学普及、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基地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分类建设、独立运行”的原则,依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设。省科技厅统筹布局和管理基地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基地平台包括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园区类、双创建设类及其他基地平台类,可根据我省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主要包括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应用数学中心、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等;

(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主要包括省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平台(省种质资源库、省生物样本库、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省科学数据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四)科技园区类主要包括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农业科技园区等;

(五)双创建设类主要包括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众创空间、省星创天地等;

(六)其他类包括省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创新坊、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引才引智基地、省科普基地、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省技术转移机构等。

第五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的第三方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基地平台提供服务。基地平台服务包括申报、评审(论证)、认定建设(立项)、验收、定期评估以及变更审核等。基地平台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六条 基地平台的验收和评估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原则上3年一评估,另有规定的除外,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评估总数的25%,对评估优秀的基地平台给予项目支持或资金奖励。

第七条 基地平台应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八条 基地平台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规定。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 基地平台建设应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道德和学风作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