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中国科协于2015年7月批复设立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甘肃工作基地。为切实发挥好甘肃工作基地作用,规范有序建设“海智计划”甘肃工作基地工作站(简称甘肃海智工作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智工作站旨在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充分利用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办公室,广泛联系海外科技团体和海外科技工作者,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合作、学术交流、决策咨询的平台,引导海外人才智力向甘肃集聚,协同助力强科技行动,更好地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服务。
第三条 甘肃海智工作站的建设管理由省科协组织开展。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负责甘肃海智工作站的申报受理、考核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甘肃海智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充分利用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基地、甘肃海智基地的资源优势,服务本省对海外人才、智力的需求;
(二)针对行业、产业、学科及区域发展,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活动;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讨、项目合作、技术引进、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
(四)建设海外技术合作平台;
(五)完成中国科协海智办和甘肃海智基地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申报对象。
具备条件的在甘高校、科研院所,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单位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建立甘肃海智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社团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方向或成果转化任务;
(三)积极开展海智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有办公场所和专项工作经费;
(四)申报建站的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作项目,有自己的研发团队。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设立甘肃海智工作站的目的、优势、保障条件、工作计划、预期目标等);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海智工作站负责人及海智工作管理团队的介绍材料;
(三)与海外人才及团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引入的海外专家聘任协议以及海外项目的孵化协议等;
(四)盖章版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胶装)。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等单位可直接向省科协申请;园区,市州所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由所在市州科协审核推荐。
(二)申报单位向甘肃省科协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要求材料(电子版提交,原件盖章送达或邮寄)。申报材料由甘肃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受理审核。
(三)材料审核合格后,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
(四)对符合建站条件的申报单位,经省科协党组批准同意后,授牌成立“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甘肃基地海智工作站”。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站单位是甘肃海智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日常运行工作,要制定完善海智工作站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任务。
第十条 建站单位享有优先被推荐中国科协各项海智活动的权益。省科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有效利用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的资源,支持甘肃海智工作站开展招才引智、国际交流活动,支持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第十一条 建站单位应积极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科技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综合需求,认真做好海外科技人才、技术、项目的调查收集工作,因地制宜构建联络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信息平台和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平台,建立海智专家人才库。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要加强“海智计划”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及时向甘肃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各站举办的重大海智活动需向各自主管部门和相关外事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每年年末要向省科协报告本年度工作,包括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重视海智工作,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应每年举办1次以上一定规模的招才引智活动,与1个以上海外科技团体、机构、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积极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站单位要积极完成省科协部署的海智专项工作,每年参加中国科协或省科协组织举办的海智活动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科协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予以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站给予工作经费奖补,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海智工作站,予以撤销摘牌,并在甘肃省科协官网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