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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海智计划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5-07-30  点击量: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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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规范管理海智计划示范项目,推动海智计划更好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海智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协外函〔2022〕66号)、《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发外字〔2022〕34号)和《甘肃海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甘科协办发〔2023〕3号),设立甘肃海智计划示范项目(简称海智示范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智示范项目旨在推动海智工作站发挥效能,积极引进人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汇聚科技创新资源,着力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科协是实施海智示范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管理和实施。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审核、评估、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项目申报主体为各海智工作站所在单位,原则上同一海智工作站不能连续两年申报,同一项目资助一次,已获省上立项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项目名额及项目经费由省科协确定。

第五条 项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生物种业、现代农业等领域。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与海外科技团体和专家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并签订有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项目采用集中申报方式,根据省科协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要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由省科协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立项资助。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三)依据甘肃省省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四)配合省科协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实施计划、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撤销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等书面申请,报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经有关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省科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撤销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组织专家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的;

   4.超过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取消该单位申报后续项目资格;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提交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2018年制定的《甘肃海智计划特色示范项目申报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海智计划示范项目申报书

          甘肃海智计划示范项目申报书.docx